2015年7月1日星期三

人间十二月天----法律援助中心见闻录

今天随所里的律师去法律援助中心坐班咨询问题,遇到了数起劳动仲裁、一起继承法律问题、还有2件刑事案件。

声明:咨询内容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均已隐去,同时并未涉及到签订保密条款及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保密协议,故予以公开记录,希望能够记录多一些苦难,让感兴趣的多一些残酷的认识,通过发现丑的,也许能够帮助他们或认识到自己的美好.
大概内容如下:
劳动仲裁中有一个是20~40人被一家家具厂欠薪,欠了很久,老板写了协议书说延后几个月给,但一直未给,案件不难,这中间夹杂着一起刑事案件,一起去老板厂里讨薪的人讨薪过程中拦马路,然后警察来了以后把他们往马路边上推,推的过程中一名女员工被推倒,然后她就可能“本能”的用脚踢推她的人,没有踢到,然后就都站到路边了,等事情结束后,该女工和另外3名女工在当场找民警理论,说你推倒我导致我脚踝受伤,你们怎么说。民警说:那你们来我们派出所我们商量商量,然后到了派出所就被拘留了,其中一名女工因为在这过程中并未说话且和派出所认识其中一名女警,就直接放了,其他2个围观说话的,和要踢人没踢到的被检察机关批捕了。目前过去了3个多月,还一点消息也没有,其中一个男人每个月给他老婆送500块钱,还要被看守所(也许是另一个地方)的克扣50块钱作为过路费。批捕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

一个咨询工伤的,是她一个人做4个人的工作,当天晚上11点多,她在打扰卫生的时候摔倒了磕到了脖子,餐饮公司把她送到了医院,该女子来问了一个问题,说工伤认定那边的人说:你岁数大了就不能算工伤了。把我说的一愣,我说不应该吧,这个只要你工作的就算工伤,哪怕你60多岁了,然后看了她的材料,我想应该是告诉她手续不齐全的关系。我告诉她公司事后帮她申请了工伤认定,但需要你自己跑手续,这个目前还不到争议的时候,只是你需要跑全手续的问题,并不是不给你算工伤了。她走了。。。

另一个工伤比较惨,他在家具厂上班,然后左手只剩下食指,别的手指大拇指剩下细细的一截,其他全都没有了.他来问了半天,然后我理顺了基本情况,告诉他,他的公司在他休假过程中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但你现在的工伤认定公司是给你做了,你现在需要做的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要到鉴定委员会去,然后他这时候拿出鉴定委员会的资料.我心想,你知道啊,你又不是不知道,还是你真的搞不懂啊....反正我搞不懂他为什么都拿了资料还是要来问一下法律援助,可能是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在社会吃了太多老实人的亏,我就告诉他你要赶紧做鉴定,做了鉴定才能根据残疾等级赔付你伤残费用.

继承的案子比较有意思,一个女子和台湾男子结婚,然后台湾男子去世,男子子女都是台湾人.数年前把父亲的骨灰接到台湾后,就和该女子断绝了来往.但该男子银行中有一笔1万多元的存款,该女子想要把它取出来,银行告诉她,需要让该男子的子女开证明,证明他们放弃该笔财产,同时要将该证明进行过公证处公证.我一听就火冒三丈,我的观点是:在死者去世后,继承人们的继承权是共同共有关系,任何一名继承人都应该有权利去处分资产并进行管理,如果出现继承财产之间的争议,那也是继承人之间的问题,和你银行有什么关系.退一万步说:"如果台湾子女不放弃继承权,那你银行还帮他们分财产不成?"该处的法律问题待考证,做个记录,哪怕菜的可怕:)

一个来咨询人身伤害兼交通事故兼工伤损害兼路政的.该女子的父亲在夜间11点多下班夜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逆行,和另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随后植物人,然后治疗后该父亲的智力只有2~3岁.
交警认定该父亲全责,理由是逆向行车,这过程中我详细的询问了她一些对方电动车的行驶信息,比如是否超速,是否改装,她提到的细节有交警并未认定速度,对她方有利的证人证明对方闯红灯,其未开照明灯,他方证人证明对方并未闯红灯.
然后根据该交警认定书,该父亲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无法进行工伤保险赔付.
该公司在事发后处于人道给了家属5万元,该父亲治疗费用花费30万尚在观察期或还没治好,每天的后续费用是1000多元
紧接着,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保险以存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说不能赔偿.等于发生的医疗费用都需要这个家庭负担.然后该女子问路政有没有问题,我说我回去帮她查一查,有没有结果都一个星期给她回覆.
回来后我先查阅了医疗保险,我发现并未被排除在外.明天再进一步检索,但愿能够帮助到他们.

还有一个刑事案件,一个人因为盗窃罪被拘留尚未逮捕的状态,他的老婆和儿子来咨询,说我老公在那里上班,捡到了东西,然后还给了当事人,上周四发生的事情,结果这周一派出所把他抓了起来.听起来类似于机场的女清洁工捡到顾客的行李箱的事情.

2015年1月23日星期五

在EDX.ORG跟哈佛教授学习美国合同法记录

2015年1月23日,今天听了一个合同法著名案例,一个季节性罐头生意,当工人从A地到B地后,要求工资从50美元涨到100美元,工厂为了避免失去这个季节性生意答应了工人的请求,等回到A地时,工厂按照50美元支付并没有按照100美元,工厂被工人起诉,工人败诉.如果按照我之前学习的合同法原理,应该是属于胁迫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哈佛教授对此将美国法院的解释如下:他们并没有订立新的交换内容,而从A地时,工厂已经为工人支付了50美元的劳务费.


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

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民族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二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行。
世界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生活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过其优游的生活。我们若对他们说:“法律是斗争”,他们将莫名奇妙。因为他们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与秩序。这也难怪他们,犹如豪门子弟继承祖宗的遗产,不知道稼穑艰难,从而不肯承认财产是劳动的成果。我们认为,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包含两个要素,人们因其环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及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奴斯的头颅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种双面的形象,不但个人,就是整个时代也是一样。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斗争,另一时代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处时代不同,常常发生一种错觉。此种错觉实和个人的错觉相同,当和平继续之时,人们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够实现,然而炮声一响,美梦醒了。以前不劳而得的和平时代已成陈迹,接着而来的则为面目全非的混乱时代。要冲破这个混乱的时代,非经过艰苦的战争,决不能恢复和平。没有战斗的和平及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在人间,则应视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有客观的(objective)及主观的(subjective)两种意义。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际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们将轻蔑法律,视为一纸具文。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力量,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边垂直线,两力相互牵制,终则新法律常趋向对角线的方向发展。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必有斗争。这个斗争或可继续数百年之久。两派对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其结果如何,只有听历史裁判。在过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吾人读欧洲历史,即可知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苦;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现在试来说明法律斗争。这个斗争是由乙方要侵害法律,他方又欲保护法益而引起的。不问个人的权利或国家的权利,其对侵害,无不尽力防卫。盖权利由权利人观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所以斗争很难避免。上自国权,下至私权,莫不皆然。国际上有战争,国内有暴力与革命。在私权方面,中世有死刑及决斗,今日除民事诉讼之外,尚有自助行为。此数者形式不同,目的亦异,而其为斗争则一。于是就发生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抑为避免和平而牺牲法律。固然任谁都不会因为一元银币落在水中,而愿出两元银币雇人捞取。这纯粹出于计算。至于诉讼却未必如此,当事人不会计较诉讼费用多少,也不想将诉讼费用归诸对方负担。胜诉的人虽知用费不赀,得不偿失,而尚不肯中辍诉讼,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测之。
个人的纠纷姑且不谈,今试讨论两国的纷争。甲国侵略乙国,虽然不过荒地数里,而乙国往往不惜对之宣战。为数里之荒地,而竞牺牲数万人之生命,数亿元之巨款,有时国家命运且因之发生危险。此种斗争有什么意义?盖乙国国民若沉默不作抗争,则今天甲国可夺取数里荒地,明天将得寸进尺,夺取其他土地,弄到结果,乙国将失掉一切领土,而国家亦灭亡了。由此可知国家因数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为生存而作战,为名誉而作战,牺牲如何,结果如何,他们是不考虑的。
国民须保护其领土,则农民土地若为豪强侵占数丈,自可起来反抗,而提起诉讼。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情。简单言之,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对吾言。这个反对意见一旦流行,则法律本身就归毁灭。法律能够存在,乃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惧而至逃避,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为。我敢坚决主张,吾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应投身于斗争之个出来反抗。此种反抗乃是每个人的义务
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
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一种法律都是集合许多片段而成,每个片段无不包括肉体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
那辈窃盗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权人,故乃否认所有权的存在,更否认所有权为人格的要件。是则窃盗的行为不但侵害别人的财物,且又侵害别人的人格,受害人应为所有权而防卫自己的人格。因此窃盗的行为可以发生两种结果:一是侵害别人的权益;二是侵害别人的人格。至于上述豪强侵占农民的田地,情形更见严重。倘若该受害农民不敢抗争,必为同辈所轻视。同辈认为其人可欺,虽不敢明日张胆,亦将偷偷摸摸,蚕食该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观念愈发达,受害人愈难忍受侵害,从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强烈。故凡提起诉讼而能得到胜诉,应对加害人要求双重赔偿,一是讨还标的物;二是赔偿权利感情的损伤。
各种国家对于犯罪之会加害国家的生存者,多处以严刑。在神权国,凡慢渎神祗的处严刑,而擅自改变田界的,只视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农业国则反是,擅自改变田界的处严刑,慢渎神祗的处轻刑(古罗马法)。商业国以伪造货币,陆军国以妨害兵役,君主国以图谋不轨,共和国以运动复辟,为最大的罪状。要之,个人也好,国家也好,权利感情乃于生存要件受到损害之时,最为强烈。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之时,不问是那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价值不是物质上的价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观念上的价值(ideal value)。对于观念上的价值,不论贫与富,不论野蛮人与文明人,评价都是一样。至其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知识的高低,而是由于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许野蛮人比之文明人,权利感情更见强烈。文明人往往无意之中,计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蛮人不凭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进,坚决反抗权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认识权利受到侵害,不但对他自己,而且对整个社会,都可以发生影响,亦会拔剑而起,挺身而斗,不计利害,不计得失。吾于欧洲许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国人民有此权利感情。英国人民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驭者的欺骗,纵令急于出发,亦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这也许可以引人嗤笑,其实嗤笑乃是不知英国人民的性格,所以与其嗤笑英人,不如认识英人。
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已如上所言矣。兹再进一步,说明个人拥护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权利——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
法律与权利有何关系?我们深信法律乃是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力,同时又将生命与气力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纵令予以撤废,亦不会发生任何影响。这个原则可适用于一切国法,不问其为公法,其为刑法,其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实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负起责任,私法的实行则看私人是否拥护自己的权利。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昧,不知权利之存在;也许由于懒惰或由于畏惧,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常随之丧失锐气而等于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权威乃悬于权利的行使,一方个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个人又将生命给与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犹如血液的循环,出自心脏,归于心脏
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少数人若有勇气督促法律的实行,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受到迫害,也无异于信徒为宗教而殉难。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乃坐听加喜人的横行,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故凡劝告被害人忍受侵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破坏法律。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是则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我敢大胆主张:“勿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为可贵。盖不法行为不问是出之于个人,或是出之于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挠不屈,与其抗争,则加害人有所顾忌,必不敢轻举妄动。由此可知我的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就是人人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反之,我能防护权利,主张权利,回复权利,就是人人权利均受防护,均有主张,均能回复。故凡为一己的权利而奋斗,乃有极崇高的意义。
在这个观念之下,权利斗争同时就是法律斗争,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成为问题的不限于权利主体的利益,即整个法律亦会因之发生问题。莎士比亚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Venice)中,描写犹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贷款给安多纽(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说的一段话: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我要法律”一语,可以表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又有人人应为维护法律而作斗争的意义。有了这一句话,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权利,一变而为威尼斯的法律问题了。当他发出这个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与威尼斯的法律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消灭。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诡计,拒绝舍洛克履行契约。契约内容苟有反于善良风俗,自得谓其无效。法官不根据这个理由,既承认契约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条件。这犹如法官承认地役权人得行使权利,又不许地役权人留足印子地上。这种判决,舍洛克何能心服。当他悄然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毁灭了。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莱斯特(Henrich von Kleist)所写的小说《米刻尔•科尔哈斯》(Michael Koh Ih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九而服从法院的判决。反之,科尔哈斯则不然了。他应得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护,领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义的主张。他悲愤极了,说道:“为人而受蹂躏,不如为狗”,“禁止法律保护吾身,便是驱逐吾身于蛮人之中。他们是把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于是愤然而起,由正义的神那里,夺得宝剑,挥之舞之,全国为之震骇,腐化的制度为之动摇,君主的地位为之战栗。暴动的号角已经鸣了。权利感情受到侵害,无异于对人类全体宣战。但是驱使科尔哈斯作此行动,并不是单单报仇而已,而是基于正义的观念。即余当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复名誉;并为同胞将来所受的侵害,要求保护,这是余的义务。结果,他便对于从前宣告他为有罪的人——君主、领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根据,而惟视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人类的权利感情不能得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盖国家权力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以求权利感情的满足,不能不说是出于万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无结果.教徒的殉难可使罗马皇帝承认基督教,欧洲各国的民主宪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来。科尔哈斯挥动宝剑实是“法治”发生的基础。
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个人关于私权的主张,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恶法律和恶制度的压迫, 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反抗,终必成为习惯,而丧失权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坏宪法或外国侵略领土,而希望他们奋然而起,为宪政而斗争,为祖国而斗争,争所难能。凡沉于安乐,怯于抗斗,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至于名誉或人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此辈是不了解的。此辈关于权利,只知其为物质上的利益,我们何能希望他们另用别的尺度以考虑国民的权利及名誉。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是私权上勇敢善战之士。前曾沈过,英国人愿为区区一便士之微而愿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钱,与加害人从事斗争。有这斗争精神,故在国内能够争取民主政治,于国外能够争取国家声望。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如何于各国之间,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简单的结论,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候,政治家方才觉悟,要培养对外民气,须先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

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

哲学与数学的除法与余数

-1除以5的余数等于4.这是在我最近学习Python(一种计算机编程语言)时得到的计算结果。

正好我又在www.coursera.org上学习哲学,然后学以致用来说一下,老师在课上说的为什么哲学是解决各学科根本问题的学科。

首先数学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慢慢的发展成一门学科。(功利主义?)
尽管在小学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学习过余数的算法,但至今我才“可能”知道他的用途。 (或者某方面用途)

一个常用案例来说,时刻。
18点经过了12个小时之后是几点,那么结果就是(18+12)/24的余数是6.,得出时间是6点。

这里我们可以运用到实际就是把0点到23点做成一个循环,转了一圈一共是24个点,当一个数在这个循环(24)上走到了那个点就是他的余数。所以我在这里把余数理解为确定坐标的数。

然后-1除以5的余数为4就很好理解了,0,1,2,3,4一共5个数,当0开始走了-1的时候,就等于4(因为0和4是一个循环)。

然后回到除法的概念,

除就是确定一个范围(分母),用一个数(分子)在刻度线上行走的距离。
余数是他在这个分母的刻度线上的坐标。

慢!!!!!!!!!!!那7/3怎么说?
7/3=2.33333,余数1。相当于我走了7步,在0,1,2的循环刻度表上,走到了1的位置。

1/2=0,5,余数1.相当于在0,1的循环刻度表上,我走了一步,走到了1的位置。
2/2=1,余数0,相当于在0,1的循环刻度表上,我走了2步,走到了0的位置。

所以-1/5,余数为4,就相当于在0,1,2,3,4的循环刻度表上,我后退了一步,走到了4的位置。

BINGOOOOOOO~~~~~

慢~~~~~~~~~~~~~~~~~那为什么在C++的语言中余数为-1.
语言语句输出
C++(G++ 编译)cout << (-7) % 3;-1
Java(1.6)System.out.println((-7) % 3);-1
Python 2.6(-7) % 32
百度计算器(-7) mod 32
Google 计算器(-7) mod 32

然后我用我刚才定义的概念去嵌套,我们小学学的结果和C++的结果,就不对了。
那么在严谨的数学中,难道就不能有差错吗?

我不认为这是差错,这是理解的角度偏差。

在出生在这个世界后,我们不得不在各种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推理,好听点叫共识。

就像我文章开始前面说的数学是一种工具,进而成为一种学科,我并没有去证明它的证伪。这完全取决你是否相信。然后当我证明数学确实是一种工具的时候,你问我那什么是工具?

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从开始认为同性恋是邪恶的到美国现在已经允许同性恋结婚,并保障他们的婚姻也受保护。我们的根基似乎总在不断地变化。

即便在我们严谨的数学中,我们的计算机语言也给出了给予概念的不通而完全不一样的数字。
当高中物理充分的证明了牛顿的定律,我们背的滚瓜烂熟,答题倒背如流,回头科学界告诉我们,牛顿定律是错的!!!!

那么有没有真理的存在?于是我们不得不求助于探寻根本的学科----哲学。

我们的先贤不断地去思考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

当然哲学也是一种工具,它创造出”某种假设,就如马克思假设所创造的体制,演变到扭曲的地步,愈发不可收拾。

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

司法程序实践记录:李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一案

今年3月国家电网无故将我所“租住”的房屋断电,由于当天恰逢我30岁生日,让我非常不爽,所以我决定起诉国家电网。本文并不打算将我起诉书所描述的内容进行阐述,我只是描述我从起诉环节,当面对司法机关的情况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起诉所在地是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院

一.立案跑法院三次
2014年4月18日周五,上午,我问法院下午几点立案,法院说下午2点半。下午2点半我准时来到法院立案厅门口,尚未开门,2分钟也就是下午2点32,立案厅门栏开启,我第一个进去,然后法院立案厅的看完了我的起诉状,告诉我今天网络有问题,没法立案,你下次再来吧。

4月22日周二下午,我又去到立案厅,法院的又看了一遍我的材料,
立案厅表示:你起诉的应该是合同关系,而不是侵权关系呀!
我说我不打合同官司,要打侵权!
法院的说:你懂不懂什么叫侵权呀,他侵犯了你什么权利呀?
我说:侵犯了我的用电权。
法院的说:小李呀,我看你也是学法律的,你真该好好学一下,这怎么能是侵权呢,而且我看你也不是房东。
中间又啰嗦了一些,然后我撂下句话:我说今天讨论的是立案问题,如果你觉得不能立案,你就给我一个裁定书,我去找中院。
然后法院的说,那先放着,你回去吧。

中间一直无消息,到5月4日,我给法院打电话,这时候离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已经超期数日,法院表示“你来呀,来了就给你立案。”
5月5日下午,我去了法院,法院立案厅的工作人员又不忘教育我“小李,你看你是学法律的,你到底懂不懂什么叫侵权,他侵犯你什么权利了。”
我说:侵犯我的用电权,侵犯了我的用益物权。
立案厅的工作人员说:“嘿,用益物权。。。”然后没说话。
中间又你来我往数句,我怕耽搁太多时间,直接说“今天讨论的是立案与否的问题。。。”
然后终于给我立案了,但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要出具收据的要求,法院并未给我提供收据,不知道到时候会出现说明状况。

然后立案通知书上写着立案时间2014年5月5日。另外他通知还有个法条错误问题。。。

二、被诉主体错误?
法院5月19日上午打来电话,很友善的告诉我“小李,你起诉的主体有问题啊,我跟你说,电力公司在蔡甸区就有公司,你应该起诉蔡甸区电力公司。”
我说:“蔡甸区电力公司应该是分公司啊,我要起诉法人主体”
法院:“小李呀,我跟你说,你看你交的起诉费的收据上,盖得章是湖北省人民法院的,但实际上受理单位是蔡甸区法院,你看对不对,就像银行系统一样,都是支行,但也是可以作为被告的,你下午有空的话,来一下法院,把被诉主体变更一下,另外把起诉状改一下。”

由于是个新问题,所以我开始查阅资料,结果发现国家电网居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而是一家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或者称其为事业单位?
按照民事诉讼法应称其为“其他组织”然后这里面“可能”有一个立法真空地带。就是其他组织作为被起诉主体的时候,如何确立的被诉“具体”单位的问题。

网上有法官写论述说现实一般是如果被诉“下属”主体没有足额偿还债务,追加开办人为被诉主体。从这点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类似于合伙企业,其下属从属地位等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并不完全具备主体资格。


咳咳,然后我就给法院回了个电话,我说:我看了下法条,另外研究了国家电网的权力组成,发现其并非法人,也就是并不适用公司法,而蔡甸区电力公司隶属于武汉供电公司,武汉供电公司隶属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我起诉湖北省电力公司是完全没有问题的。(题外话:其实按照理论来看,我可以直接起诉国家电网公司)
法院在辩驳了一番后,表示:“小李,你看你要立案,我们都给你立案了,你也要配合一下,是不是?”
我说: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我就这么做的,您看对不?
然后,法院就把我电话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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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法院“小楼”的斜对面是蔡甸区电力公司的大楼。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的感到法院对我起诉庞然大物国家电网的顾虑。

这种顾虑导致我对法院这个天平的不信任,对司法独立的伤感。也让我在起诉状中对“小额标的额一裁终审产生了深深地顾虑,导致我在起诉状中将索赔标的额超过了武汉市2013年度平均收入的30%以上,以避免一裁终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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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近根据我的请求主体:国电湖北省电力公司重新设立了案卷,时间6月13日,法院的理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把侵权诉讼写成了合同纠纷,所以没有办法,现在请我配合,改个应诉主体。我想了想,于是同意了,案件受理时间6月13日。

过了几天,我们公司同事很关心的问我,听说你起诉了电力公司,我虽然诧异,但也点了点头。

7月初,法院告诉我7月17号开庭。我很兴奋,也很紧张。

7月15日,公司副总(总法律顾问)找我“聊天”,告诉我对方(被告)已经找到我们党委书记,让做工作,我和副总“交流”了下,意思建议我适可而止,话说得很含蓄。经过长达1个多小时的交流,副总感觉到工作没做通,没说什么。我礼貌的退出他的办公室。

7月15日周二,18:35,公司纪委书记、协管人力资源以及工会主席在下班时间打来电话。
第一个电话,问我关于我的官司是否和公司有关系,我说一毛钱没有关系,他挂掉电话。

19:04分,他打来第二个电话,表示如果不行,公司将把我辞退。话说得很干脆。
并强调这是我的私人事项。他表示这事情被告已经通过很高的领导找到区政府,区政府直接找到我们公司了,适可而止就可以了。
我听了他的话后,表示我会考虑考虑,

事情我考虑了,我想也许我已经做出了选择,我依然会起诉。人不能像动物一样活着,为了吃口饭,什么原则信念信仰都不讲。

这期间我发现电力公司干扰司法的行为,不知道哪里能投诉,也不知道哪里能真正的公正的解决这件事情。
在这个权大于法的国家,剩下的只剩下满地的碎片以及仇恨的种子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转帖:該怎麼開口談薪水 (上)

原帖地址:http://wjchang.pixnet.net/blog/post/12068069-%E8%A9%B2%E6%80%8E%E9%BA%BC%E9%96%8B%E5%8F%A3%E8%AB%87%E8%96%AA%E6%B0%B4-(%E4%B8%8A)

我想是因為自己是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緣故,朋友們都很習慣詢問我關於轉職相關的問題,最近身邊有二位朋友不約而同地打算轉職,然後再加上這個部落格接連地接到幾位網友類似的詢問,所以我想在此分享這個對很多人都會有興趣的問題:該怎麼樣和新公司談判薪酬福利?希望可以對更多有類似問題的朋友有一點點幫助。

  在開始這篇文章之前,有一些地方可能要先提出來做一個說明:首先,這一篇文章在談的是應徵者和新雇主之間的薪酬福利談判,如果你的問題是上班族如何和老闆爭取加薪的話,這不是我的專長,也不在這篇文章的討論範圍之內;其次,我不是在教各位如何獅子大開口,我只是希望在可能的範圍內,告訴大家如何談判到一個比較理想的薪酬福利。

  首先是假設前提。我知道大部分的應徵者都會很客氣地說:「我願意尊重貴公司的制度。」很遺憾地,在大部分的時候,這是一個錯誤的回答。你至少應該在後面加上「...但如果有可能的話,我希望不會低於我現在的薪水。」或是「...但如果有可能的話,我希望不會低於月薪/年薪多少錢。」
  我經常會和朋友分享說,身為一個上班族,各位一輩子會扮演應徵者的角色和公司談判薪資,次數也許不超過十次;但是身為一個人力資源工作者,我經手過的招募或是薪酬的議定,絕對不下二百件,換句話說,參與公司與應徵者在薪資上面的談判,我的經驗比大多數上班族多得多,而這其中,我待過新竹科學園區有悠久歷史的上市公司、股王等級的半導體公司、品牌知名度在全球前十名的外商企業...大部分的公司對於錄用員工時所應該支付的薪資,都不會是全無彈性可言。我自己也遇過類似的狀況,面談的過程中對方問我期望待遇是多少,我回答「至少不要比現在的工作低」,結果對方也就真的給了我和原本的工作一模一樣的薪水、另外一次我遇到對方問我期望待遇是多少的時候,我說我願意尊重貴公司的制度,但是也希望不會低於年薪120萬 ( 再說一次:在本部落格中會出現的薪資數字一向都是隨便捏造的,用意是希望故事更生動,底下亦同 ) ,結果對方就東算西算給了我月薪8萬5千元,乘以14個月的保障月數正好119萬...你發現了嗎?對於公司的用人單位主管或是人力資源部門來說,人事成本一直是一個重要的績效指標,沒有人不希望用最低的價格買到最好的商品,在勞動市場上,當然也是相同的運作模式。如果你完全放任公司決定你的薪水,只要你可以接受,這不見得不好,因為你可能會因此在某些關鍵時刻勝出,我們後面會談到。但在大多數的時候,你把決定薪水的權力完全交給對方,你就會有可能對降低公司人事成本提供重要貢獻。這是你應該先了解的前提。

  了解HR或用人單位主管的壓力。我之所以會說不管公司的制度如何,薪資總還是有可以談判的空間,是因為對大部分的用人單位主管來說,職缺這件事情通常不會全無彈性可言,舉一個簡單的例子,行銷部門裡負責某一個產品線的行銷主任離職或事轉調到其他產品線,我們姑且假設原來這是一個月薪55000元的主任職,這位主任會離開現職,就代表這個產品線支撐不了一位副理的職缺,所以主管會考慮打算找一個可以獨立作業的資深專員 ( 再招聘一位主任,他可能很快又會離開 ) 來接替這份工作,在人事成本上會有一些節省、在未來發展上也會有一些可期待的地方,但是在面試的過程中,行銷主管可能會用「以前這個職位的人可以做些什麼」來作為判斷的標準,這是人之常情,但因此行銷主管可能會發現,最符合他的期望的其實會是已經比較資深但卻遲遲沒有等到升遷機會的資深專員,反過來說,那位資深專員 ( 假設他原來的月薪是42000元 ) 當然是因為預期可以得到更好的薪資或頭銜才來應徵的,也所以,勞雇雙方對於薪酬的攻防,最後會達成協議的可能結果是,用人單位提供一個月薪50000元的主任職或47000元而且很快可以升主任的資深專員,無論是上述二者中的哪一種結果,對雇主來說成本都比較節省,對應徵者來說薪資都比較好,至於最後究竟是哪一種結果,就看雙方的談判功力。這樣的情節在比較有彈性的公司裡,幾乎每周都在上演。
  當然,我相信一定有公司是一開始說清楚要招募資深專員一職,就絕對不會給到主任的頭銜,我以前待過一家外商公司,每一個招募職缺都必須是先經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核准後才可以開啟,所以一旦決定要招募資深專員,沒有人可以在最後提供一個主任的聘僱合約。但是就算是如此,對大多數的公司來說,主任的月薪可能是每個月45000元到55000元之間,你怎麼知道公司會給45000元還是55000元?我的個人經驗是,沒有人想要讓還沒有來上班的員工不開心,所以,如果A員工的前一份工作月薪是45000元,而B員工的前一份工作月薪是50000元,就算二個人都是主任,B員工還是有很大的可能會拿到比A員工更高的薪水。換言之,如果你來自知名外商、如果你在面談的過程中表現真的太好、如果你對薪資本身有一些想法或期待...,說真的,你是有機會可以拿到比較高的薪資的。而這也就是我說的,就算職位已經固定,薪資還是有可以談判的空間,剩下的,就看每一個人的談判手腕。
  而且說真的,對一個負責招募的HR來說,公司有一個職缺,可能必須要談最少三到五個人選、其中一到二個比較合適的應徵者可能必須安排到第二次面試,這樣下來最多就要七次面試的安排,你可以想像得到,安排了七次面試,經歷過二階的用人單位主管外加一位HR,最後應徵者為了新台幣3000元的差距而不來報到,這對HR來說是很不愉快的事情。因為這就意味著一切歸零重來:重新把職缺打開、篩選履歷表、安排面試、核定薪資...我知道有一些對自己比較有自信的公司會把「得到公司錄取資格但卻因故沒有前來報到的應徵者比例必須低於所有出缺職位的若干百分比」納入年度績效目標之中 ( 題外話:約莫十年前,我遇過一家不怎麼樣的本土企業總經理也作出類似的要求,我非常好奇這家公司怎麼可能作得到,於是詢問他們的HR同業,結果我得到的答案是,他們會先確定對方一定會來報到以後,才會發出錄取通知,而那些沒有發出錄取通知的應徵者都不納入計算績效指標...典型的自欺欺人... ) ,就算不是這樣,有些用人單位主管會到處抱怨公司給薪太低,所以常有應徵者不來報到。如果你了解HR,就會知道這真的是一件壓力很大的事情。也所以,對公司的HR或用人單位主管來說,如果可以的話,與其損失一個符合條件的應徵者,還不如提高錄取薪資來確保應徵者會前來任職;當然,你必須同時考慮自己的狀況,才能知道自己應該用什麼樣的心情來為自己爭取薪資福利,我在下一段會談到這個部分。

  評估你自己的狀況。我說過了,人事成本對每一家公司來說都會是一個重要因素,所以,你有時候會遇到某一種用人單位主管,他對於該錄取誰是沒有很明顯的好惡的,換句話說,你在角逐一個職位,而且你只是符合資格的應徵者中的其中一位,也許你和另外一位應徵者條件不分軒輊、也許你們各有優缺點,總之,現在的狀況是,用人單位主管或是人力資源部門認為錄取你們當中的哪一個人都不錯,這時,你的期望待遇是每個月3萬5千元,而另外一位應徵者認為只要高於3萬元就好,其他的由公司決定。所以HR就向單位主管建議,支付月薪3萬2千月雇用另外一位應徵者,每個月省3000元,而且被錄取的員工說不定還會比較高興 ( 因為這個數字還比他所期望的高出2000元 ) 。當然你會跟我爭論,因為你認為你們之間對於薪資的期待差距5000元,正意味著你們的資歷和經驗有所不同;問題是這未必是客觀的事實,就算是,有時候用人單位其實並不真的在乎這個差距,尤其是當競逐某一個職位的所有應徵者都明顯超出所需要的標準的時候,比方說我只是找一個行政文書的部門助理,篩選到最後的二位應徵者都符合這個條件,那時,就可能由期望待遇較低的應徵者被錄取。所以,認清這究竟是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再來決定你的態度。
  另外一個和你自己的狀況也有關係的,是市場的行情。你總不能連自己的工作在勞動市場上值多少薪資都不知道,就打算來開價,比方說三年經驗的IC設計工程師,我打算提供48000元的月薪,如果你可以有自信且面帶微笑地暗示我說在其他公司這樣的資歷都可以領到52000元的薪資,那我當然會比較小心地和你談判;如果你隨便喊出一個你希望可以有60000元的月薪,除非你非常優秀,要不然我心裡可能就會直接請你去別家公司應徵算了。這只是一個例子,但是我還是想要強調,在開口談薪資以前,知道自己的身價,也是同樣重要的事情。
  再來,你有多需要換工作會和你可以談到多少薪資有絕對的關係。我遇過一個個案,那一位應徵者來我們公司應徵一個中階主管的職務,他一直強調自己的能力和經驗值更高的薪資,但是他知道我也知道,他所任職的公司即將結束在台灣的營運,而且也已經做了至少二波的大規模裁員動作,其實不用猜也知道,這位應徵者相對於我們公司,他是幾乎沒有談判籌碼的,因為我大可以好整以暇地和他談薪水,而時間並不站在他那一邊。
  對我來說,如果我沒有談判籌碼,我寧可不要提出薪酬的談判,因為我會冒一個風險,是我還沒有前往任職,就把對方的用人單位主管或是HR給惹毛,這一點意義也沒有。也正因為如此,我在之前好幾篇文章中都不斷地提及,換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性,唯有如果你可以抱著「大不了我就留在原來的公司上班」的態度,那你就會在談判的過程中佔有上風。

  想清楚自己的底線。以上的狀況都瞭解了以後,你就要開始為自己爭取薪資福利了,而我認為第一個要作的是,先想想看,自己可以接受的底線到底是什麼,這個數字當然會有可能改變,比方說你現在的年薪是80萬元,去談一個工作以前希望自己可以得到100萬年薪,但是因為用人單位主管看起來非常好相處、工作內容非常吸引人也有挑戰性、公司的環境很不錯...所以你決定只要不低於現在的工作,你就接受對方的聘僱條件。但是無論如何,除非對方一開口就給了你一個超過你的期望的薪資待遇,要不然花一點點時間問一下自己這個問題,對於後來在作決定的時候會有很大的幫助。我的意思是,薪酬談判可能的進行會比較像是:你心中希望的薪資待遇是年薪120萬,但對方心中願意給的薪資只有100萬,所以你們必須在這之間作一個談判,最後可能的協議會介於這二個數字之間,我們就這樣說好了,如果你心中最低願意接受的薪資是110萬,那就意謂著談判結果落在100萬到110萬之間是無效的;如果你心中最低願意接受的薪資是100萬,那就代表無論最後出價多少錢你都可能會前往任職,這是很重要的關鍵。我自己的經驗是,有很多主管或HR都會在甄選面談的過程中詢問關於期望待遇的問題,而且大部分教人家如何面試的雜誌或文章都會提到這一點,但是我還是經常會遇到一聽到這個問題就支支吾吾不知道該怎麼回答的應徵者。如果你從來沒有針對應該開價多少錢以及底線是多少錢作過事前的思考,你就無法作出一個在數字和態度上都適切的回應,這在談判過程中是很吃虧的事情。

  我每次雖然設定了一個主題,但是都會發現自己越寫越長,到最後覺得份量大到不容易一次讀完。所以一如慣例地,我把這一篇分成上下二集,下一集才會談到,究竟從HR的角度,應徵者在談判薪資福利時應該把握哪些原則。

2014年5月1日星期四

我眼中的祖国

昨天,我和女友到湖北省武汉的王家湾去买一些夏季衣服以及康多乐狗粮和狗用的奶瓶。

上个星期我没还价花了15块钱买了只小土狗(中华田园犬),买的狗粮和他的价格差不多,奶瓶20多块,比它的身价还高。。。。

返程时,边走边讨论是否需要买下那件1900打折后1300的桑蚕丝衣服,我看到一位30左右的女子跪在路边,她的目光呆呆的俯视着她面前的地面,双拳紧握放在她的大腿上,穿着普通却又不失端庄,如果她裸露在外的脖子上再加一件铂金或珍珠配饰,应该会很有气质。
在她面前,放着一张一台50寸电视左右的纸,和她“也许”真实的小学教师证书以及另一件不知道是什么的证件。纸上的内容我没细看,大体是她的老公是个军人,好像出事了,需要钱。她的纸上写道“所以我才厚颜无耻××××”我的女友问我要不要给她点钱,我不假思索的说“我们不知道骗子有多少,还是算了吧”,然后继续往前走

还没等我走出50米,又看到一个中年妇女,站在离过道有3米距离的地方,略胖的身体单手拿着麦克风,另一手拄着拐棍,仅剩的一只腿坚定而笔直的站在那里,顺着她的麦克风线寻去,一个音箱在旁边。她眼光平静却又绝望的望着来回窜流的人群。在我经过的不到20秒钟内,她一直没有唱,不知道是因为还没开始,还是刚唱完一首。我女友问“这个唱歌的给点钱?”我说她又没唱,然后又继续往前走。

走出30米,拐弯,引入眼帘的是一个全身匍匐在一个超大型滑板上,整个上身用一个钢架固定在滑板上,一手推着一个不锈钢的盆,盆里面有若干一块钱,另一手和双脚用来往前滑行。我看了数眼,不知道他那里残疾了。。。

然后我们穿过人行横道,准备等公交车,然后等了2辆,车上的人挤得像馅饼一样,就没上去。然后碰的一声,我匆匆的扫了一样,发现一个“好像”是装粉煤灰的车爆了什么,下1秒后,我拽着女友头都不回的就跑,边跑边说“快走,万一是爆炸就麻烦了”

然后我俩呼呼的跑完了一站路,那边似乎也没什么事情,应该只是爆胎。

这是在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一个省会城市的一个商业区发生的事情的几个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