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国家电网无故将我所“租住”的房屋断电,由于当天恰逢我30岁生日,让我非常不爽,所以我决定起诉国家电网。本文并不打算将我起诉书所描述的内容进行阐述,我只是描述我从起诉环节,当面对司法机关的情况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起诉所在地是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院
一.立案跑法院三次
2014年4月18日周五,上午,我问法院下午几点立案,法院说下午2点半。下午2点半我准时来到法院立案厅门口,尚未开门,2分钟也就是下午2点32,立案厅门栏开启,我第一个进去,然后法院立案厅的看完了我的起诉状,告诉我今天网络有问题,没法立案,你下次再来吧。
4月22日周二下午,我又去到立案厅,法院的又看了一遍我的材料,
立案厅表示:你起诉的应该是合同关系,而不是侵权关系呀!
我说我不打合同官司,要打侵权!
法院的说:你懂不懂什么叫侵权呀,他侵犯了你什么权利呀?
我说:侵犯了我的用电权。
法院的说:小李呀,我看你也是学法律的,你真该好好学一下,这怎么能是侵权呢,而且我看你也不是房东。
中间又啰嗦了一些,然后我撂下句话:我说今天讨论的是立案问题,如果你觉得不能立案,你就给我一个裁定书,我去找中院。
然后法院的说,那先放着,你回去吧。
中间一直无消息,到5月4日,我给法院打电话,这时候离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已经超期数日,法院表示“你来呀,来了就给你立案。”
5月5日下午,我去了法院,法院立案厅的工作人员又不忘教育我“小李,你看你是学法律的,你到底懂不懂什么叫侵权,他侵犯你什么权利了。”
我说:侵犯我的用电权,侵犯了我的用益物权。
立案厅的工作人员说:“嘿,用益物权。。。”然后没说话。
中间又你来我往数句,我怕耽搁太多时间,直接说“今天讨论的是立案与否的问题。。。”
然后终于给我立案了,但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要出具收据的要求,法院并未给我提供收据,不知道到时候会出现说明状况。
然后立案通知书上写着立案时间2014年5月5日。另外他通知还有个法条错误问题。。。
二、被诉主体错误?
法院5月19日上午打来电话,很友善的告诉我“小李,你起诉的主体有问题啊,我跟你说,电力公司在蔡甸区就有公司,你应该起诉蔡甸区电力公司。”
我说:“蔡甸区电力公司应该是分公司啊,我要起诉法人主体”
法院:“小李呀,我跟你说,你看你交的起诉费的收据上,盖得章是湖北省人民法院的,但实际上受理单位是蔡甸区法院,你看对不对,就像银行系统一样,都是支行,但也是可以作为被告的,你下午有空的话,来一下法院,把被诉主体变更一下,另外把起诉状改一下。”
由于是个新问题,所以我开始查阅资料,结果发现国家电网居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而是一家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或者称其为事业单位?
按照民事诉讼法应称其为“其他组织”然后这里面“可能”有一个立法真空地带。就是其他组织作为被起诉主体的时候,如何确立的被诉“具体”单位的问题。
网上有法官写论述说现实一般是如果被诉“下属”主体没有足额偿还债务,追加开办人为被诉主体。从这点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类似于合伙企业,其下属从属地位等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并不完全具备主体资格。
咳咳,然后我就给法院回了个电话,我说:我看了下法条,另外研究了国家电网的权力组成,发现其并非法人,也就是并不适用公司法,而蔡甸区电力公司隶属于武汉供电公司,武汉供电公司隶属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我起诉湖北省电力公司是完全没有问题的。(题外话:其实按照理论来看,我可以直接起诉国家电网公司)
法院在辩驳了一番后,表示:“小李,你看你要立案,我们都给你立案了,你也要配合一下,是不是?”
我说: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我就这么做的,您看对不?
然后,法院就把我电话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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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法院“小楼”的斜对面是蔡甸区电力公司的大楼。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的感到法院对我起诉庞然大物国家电网的顾虑。
这种顾虑导致我对法院这个天平的不信任,对司法独立的伤感。也让我在起诉状中对“小额标的额一裁终审产生了深深地顾虑,导致我在起诉状中将索赔标的额超过了武汉市2013年度平均收入的30%以上,以避免一裁终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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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近根据我的请求主体:国电湖北省电力公司重新设立了案卷,时间6月13日,法院的理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把侵权诉讼写成了合同纠纷,所以没有办法,现在请我配合,改个应诉主体。我想了想,于是同意了,案件受理时间6月13日。
过了几天,我们公司同事很关心的问我,听说你起诉了电力公司,我虽然诧异,但也点了点头。
7月初,法院告诉我7月17号开庭。我很兴奋,也很紧张。
7月15日,公司副总(总法律顾问)找我“聊天”,告诉我对方(被告)已经找到我们党委书记,让做工作,我和副总“交流”了下,意思建议我适可而止,话说得很含蓄。经过长达1个多小时的交流,副总感觉到工作没做通,没说什么。我礼貌的退出他的办公室。
7月15日周二,18:35,公司纪委书记、协管人力资源以及工会主席在下班时间打来电话。
第一个电话,问我关于我的官司是否和公司有关系,我说一毛钱没有关系,他挂掉电话。
19:04分,他打来第二个电话,表示如果不行,公司将把我辞退。话说得很干脆。
并强调这是我的私人事项。他表示这事情被告已经通过很高的领导找到区政府,区政府直接找到我们公司了,适可而止就可以了。
我听了他的话后,表示我会考虑考虑,
事情我考虑了,我想也许我已经做出了选择,我依然会起诉。人不能像动物一样活着,为了吃口饭,什么原则信念信仰都不讲。
这期间我发现电力公司干扰司法的行为,不知道哪里能投诉,也不知道哪里能真正的公正的解决这件事情。
在这个权大于法的国家,剩下的只剩下满地的碎片以及仇恨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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